《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陳志芬26日北京專電》中國銀監會公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條,對試點機構准入條件、申請程序、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標准,並作出相關規定。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強調董事會負最終責任。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並完善「防火牆」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並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牆監督管理。
第二,針對關聯交易風險,除要求銀行董事會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外,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同時,對保險公司購買銀行股東各類證券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三,在併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投資保險公司進行並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第四,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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